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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需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到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对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新生,入学资格最长保留3年。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有其他情形,经学院认可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方案》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对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合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六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生处应当严格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先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后,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各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向学生处报送学生实际注册情况,学生处审核后,在学信网进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专科规定学制为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规定学制二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规定学制三年。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 除服兵役外,休学及其他各种原因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二)毕业年级的。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第一、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最后两周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写出转专业申请,并到所在系领取《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填写后上报所在系。

(二)转出系审核后在《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生携《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到转入系,转入系审核同意后由系领导签字盖章。

(四)转入系应按规定时间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和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将全院学生转专业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院长审批。审批结果由学生处向转出系、转入系、教务处、财务处反馈。

第十三条 转出系应在新学期开学前通知转专业学生到转入系报到。未批准前,递交转专业申请的学生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对于拟转入学生,我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应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院集体生活的;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需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审批手续完成后学生方可离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到学院办理延休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休学创业的,休学次数不限,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和辅导员保持联系,联系方式若变更应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或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当安排复学学生到相应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如因招生专业调整无相同专业时,在征得复学学生同意后,可以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毕业所需修习课程及学分,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由所在系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在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在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结业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安排补考。补考后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仍然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八条 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且在学院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后,报河南省教育厅进行审批并在学信网进行变更,按照变更后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学历信息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83日起实施,201791日起施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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