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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学院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专业建设和学院发展原则。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以服务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为前提,着力提升教职工的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

(二)择优选派原则。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教师、教辅和管理骨干人才。

(三)统筹安排和协议培养原则。教职工的学历学位进修依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等统筹安排,教职工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按需选派、学用一致原则。教职工的学历学位进修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岗位领域一致,或为需要转型发展的专业,符合学院开设新专业的特殊需要,并且能持续为本岗位领域的建设服务。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基本要求

(一)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截止入学当年年底须未满51周岁;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截止入学当年年底须未满46周岁。

2.校龄要求。到学院工作满3年,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完成上级和学院要求的年度工作任务

3.专业要求。进修专业与本人所学所教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需要转型发展的专业,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4.素质要求。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心健康。

(二)报考形式

报考形式为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以在职进修形式为主。

四、资助形式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费用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培养人取得学历学位后按比例报销学费。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院报销学费的60%,最高不超过2万元;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院报销学费的80%,最高不超过3万元。

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考前复习、复试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报考人个人承担。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五、程序与管理

(一)申报程序

每年930日前,个人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干部须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方可申请)。

(二)人员额度

为保证学院工作正常运转,各部门每年提出学历学位进修申请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部门人员总数的10%(人数不足10人的部门最多为1人),同时进修人数不能超过本部门人员总数的20%(人数不足10人的部门不能超过2人)。

(三)进修协议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实行协议培养,培养人正式入学前须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攻读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为学院服务的最低年限为5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为学院服务的最低年限为10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服务期未满继续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服务期限累加计算。

(四)组织管理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培养人员的学习管理按培养的有关规定执行,培养期间培养人所在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学习动态。党委组织部与培养人、培养院校和学院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积极帮助培养人解决进修学习期间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进修人员所学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学院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进修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学院培养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获得学历学位1年后,方可报名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培养人在完成学历学位进修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五)进修时间

进修人员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的,须向所在部门和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说明,博士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硕士不允许延期,未按期拿到学历学位证书的,所有费用自理。进修学习期满后,不按时返岗一律按违约处理。

教职工进修学历学位,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如确需脱产的,须按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不能因进修学习影响正常的工作,所在部门须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硕士研究生脱产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博士研究生脱产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脱产前须将本职工作安排好,脱产后及时返岗做好工作的衔接。

六、经费管理

学历学位进修资助经费纳入全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按年度统筹管理使用。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党委组织部。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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