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立项与管理,保证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成果研发与应用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的教改项目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教学业务所属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以及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四条 教改项目每两年立项一次。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宏观教改类:对学院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理论及实践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二)专业建设类:对某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与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三)课程、教材建设类:对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学管理类: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五)学风建设类: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班集体建设、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六)就业创业类: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服务体系、教育模式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申请及立项
第六条 教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一般项目: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部门或个人自拟且经学院审定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意义且经学院审定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立项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总额的20%。
第七条 申报人条件
(一)凡我院在岗在编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可申报。专业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的教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二)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主要参与人员至少3人,限6人以内(含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最多可参与两项教改项目的申报,主持上年度教改项目未结项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新项目。承担教改项目未按期结项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已经列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教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立项条件
(一)选题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选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具体明确。
(三)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预期成果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水平,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任务;项目组成员结构配置合理,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五)项目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重点项目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一)前瞻性:结合实际,着力研究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先进性:项目研究对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三)创新性;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探索有创新,对高素质人才培养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后,项目申报人可根据规定的立项范围,结合当前职业教育或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项目研究方向。
(二)项目申报人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人教学业务所属部门负责对本系部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系部负责人在申报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教务处。项目申报人所在系部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承担信誉保证。
(四)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学院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果报经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签发立项文件。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报从院级教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教改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改项目进行目标管理,对项目工作进展进行督导,组织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基本条件
(一)按计划完成阶段性研究任务;
(二)经费使用合理;
(三)提供的检查材料真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交教务处备案。中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该教改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凡对项目组成员、研究期限等重大事项作出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递交书面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项目结项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的,该教改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院级教改项目不能按照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期限按时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递交延期结项申请,由其教学业务所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项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院级教改项目的结项验收和鉴定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结项条件
(一)申请结项的教改项目须达到项目任务中所确定的教学改革目标,并提供教改应用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CN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教育教学改革论文,或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证书,其内容既要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属性,又要与项目内容保持一致。所有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年度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
(三)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项目报告,报告查重率不得超过20%。
(四)重点项目的成果须在此标准上提高等级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结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验收表》,其教学业务所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同时提交项目研究最终成果、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教学文档、支撑项目研究的过程性材料、推广价值和推广范围的支撑材料等。
(二)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评审或答辩方式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三)经鉴定符合结项条件的教改项目,经院长批准后颁发结项证书。
(四)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期满,经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级教改项目经费:重点项目20000元,一般项目12000元。
院级教改项目被推荐获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立项,如上级文件规定的教改项目经费高于上述经费标准的,补足院级教改经费与上级教改经费之间的差额。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立项、尚未结项的教改项目经费按《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豫司警院〔2017〕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调研、教师培训、学术交流费等;
(二)小型会议费等;
(三)印刷、打印、出版费等;
(四)图书资料购置、数据查询、翻译费等;
(五)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使用、购置费等;
(六)音像资料制作费等;
(七)专家咨询费等;
(八)成果鉴定费等;
(九)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程序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结项后,负责人凭结项文件到教务处填写《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统计卡》(以下简称《经费使用统计卡》),并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经费使用统计卡》一式三份,教务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
项目经费应于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豫司警院〔2017〕34号)同时废止。